以法釋“禮”:法治為愛“減負”
一段婚禮現(xiàn)場岳父退還18.8萬元彩禮的視頻曾在網(wǎng)上刷屏,戳中了網(wǎng)友的心。視頻里,新娘父親將厚厚一沓現(xiàn)金悉數(shù)交還給新郎,只抽出一張100元鈔票,笑著說:“留個心意,圖個吉利就好?!贝伺e引發(fā)熱議,不少網(wǎng)友點贊“這才是真正的嫁女兒”,也有人感慨“希望更多父母都能這般開明”。
彩禮本是禮,莫讓“禮”變“利”。今年2月,2026年中央一號文件發(fā)布,“持續(xù)整治農村高額彩禮”再次寫入其中。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提出,持續(xù)推動治理高額彩禮,規(guī)制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婚介機構不當牟利,嚴懲以婚嫁為名實施詐騙。
隨著中央文件持續(xù)發(fā)力、司法裁判規(guī)則日益明確,直指高額彩禮陋習、重塑文明婚俗的法治力量,正在深入推進。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發(fā)布以來,涉婚約財產(chǎn)糾紛增幅回落14個百分點。這一變化,成為法治引領社會文明進步、重塑婚俗新風的現(xiàn)實寫照。
彩禮返還規(guī)則不再“唯登記論”
“涉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數(shù)量下降,是基層治理介入、裁判規(guī)則明確以及社會觀念變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敝袊▽W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教授蔣月,接受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采訪時如此評價。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在一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中,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4年并育有一女。分手后,女兒由女方直接撫養(yǎng),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20萬元。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通過此案判決,蔣月認為,現(xiàn)行彩禮返還規(guī)則已不再“唯登記論”,“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成為核心考量因素,“即便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若未實際共同生活,男方仍有權請求返還彩禮;反之,若長期共同生活,即便未領結婚證,彩禮也可不予退還”。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王辛莊人民法庭法官孫鈺解釋稱,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更側重以“是否登記”作為重要判斷依據(jù),明確只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應當返還彩禮,并未考慮雙方未登記而共同生活的情況。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重視共同生活事實對彩禮返還的影響。
這一裁判規(guī)則在2024年2月1日得以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施行,其中第六條明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孫鈺認為,《規(guī)定》就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先共同生活的情形單獨列條,體現(xiàn)最高法對此類型案件的重視,力求實現(xiàn)實質公平的目標。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裁判標準由“未登記則予以返還”的單一標準,轉向共同生活情況、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當?shù)亓曀椎染C合化標準,“這體現(xiàn)了我國法律對未辦理婚姻登記而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女方的側重保護,具有人文關懷”。
蔣月進一步闡釋這一規(guī)則背后的法理依據(jù):共同生活尤其是懷孕、生育,對女性身心、職業(yè)機會等都有影響,將共同生活作為核心因素,有助于對女性的付出做出客觀公允的評價并在處理彩禮時予以合理體現(xiàn)。若僅因雙方未登記就要求全額返還彩禮,相當于讓女性獨自承擔全部損失,這明顯不公平。同時,彩禮的傳統(tǒng)目的是期待雙方“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既然雙方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交付彩禮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實現(xiàn),自然不應再要求女方返還”。
在蔣月看來,《規(guī)則》讓彩禮回歸其作為祝福和承諾的“禮”的意義,而非明碼標價的交易。這種處理方式更契合我國家庭倫理,即法律尊重和保護基于感情的共同生活事實,而非簡單的財產(chǎn)契約。
兩字之差,更護權益周全
在權利保護方面,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變化。《規(guī)定》將征求意見稿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孕育情況”,兩字之差,意義深遠。
蔣月分析,這一修改體現(xiàn)了司法解釋從“重結果”轉向既“重結果”又“重過程”,反映了對保護婦女權益原則的堅守。“孕育情況”涵蓋從懷孕到生育子女,或者終止妊娠等全部情況。即使最終未生下孩子,女性在孕期承受的身體損傷、精神壓力、職業(yè)中斷等“沉沒成本”,也應被看見和承認。
“如果女方因故流產(chǎn)或中止妊娠,甚至因多次流產(chǎn)導致不孕,卻因‘未孕育子女’而需全額返還彩禮,顯然不符合情理,有違公平?!笔Y月強調,這一修改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精神一脈相承,旨在保護女性在婚戀關系中的身心健康。
在蔣月看來,彩禮不僅涉及財產(chǎn),還涉及人身關系。當女性的身體健康因孕育而受損時,這部分損失應當在財產(chǎn)利益分配中加以考慮并適度體現(xiàn)。
厘清“彩禮”與“戀愛贈與”邊界
在孫鈺審理的一起涉彩禮糾紛案中,男方主張,所有轉賬及首飾都是為結婚準備,均應屬于彩禮;女方則認為這些是表達愛意的贈與。
孫鈺告訴記者,近年來,當?shù)胤ㄔ簩徖淼纳娌识Y糾紛案件呈現(xiàn)出新特點:彩禮金額較以前有所增長,形式更加多樣化,除金錢給付外,還包括購房、購車等款項出資,以及購買金銀首飾等。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時,往往把“三金”“見面禮”“改口費”乃至戀愛期間花銷一并計算,使得案件處理更為復雜。
如何區(qū)分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
孫鈺解釋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當?shù)亓曀?、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例如,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均不屬于彩禮。
“彩禮是為締結婚姻而作出的贈與,具有明顯目的性,可以理解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睂O鈺強調,彩禮給付一般與訂婚、結婚等時間節(jié)點接近,為單筆或者少數(shù)幾筆金額較大、頻次較低的贈與。而戀愛期間的贈與金額一般較小,如520、1314等明顯帶有感情寓意的數(shù)字。
在上述案件中,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金手鐲符合民間習俗中為締結婚姻而贈與的“三金”特征,具有彩禮性質,因雙方無法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故支持男方主張,女方應返還金手鐲折價款1.8萬元。而其他轉賬,有的帶有特殊含義數(shù)字,有的是日常消費,有的是小額紅包,均不符合彩禮特征,屬于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不予支持返還。
蔣月指出,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qū)在彩禮的種類、項目上存在差異。實踐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依雙方商定或者客觀情況,應視為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guī)則予以處理。
從“重財”到“重禮”,從“私域”到“法治”——這場圍繞彩禮的法治實踐,正在重塑傳統(tǒng)的婚戀邏輯,并形成社會共識: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 韓飏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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