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依法從嚴懲處涉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
中新網(wǎng)北京4月8日電(記者 高萌)安全是飛行的生命線。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發(fā)布一批典型案例。最高法介紹,對涉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解釋》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總體原則。

最高法介紹,《解釋》通篇貫徹了從嚴懲處的總體原則,降低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并增加了加重處罰具體規(guī)定;增加列舉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中“危及飛行安全”的具體情形;明確了相關犯罪的數(shù)罪并罰和從一重罪處罰原則。
《解釋》明確,依法懲治違規(guī)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nèi)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明確了上述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
例如,《解釋》規(guī)定,并非所有的違規(guī)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guī)開啟艙門、足以引發(fā)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解釋》還特別明確,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解釋》還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wèi)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檢介紹,對實踐中如何認定“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解釋》有針對性地作出了規(guī)范。
此次發(fā)布的三個典型案例,王某深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中,被告人王某深雖未實際打通給公安機關的電話,但其已通過言語方式使自己編造的“飛機上、機場里有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在場機場工作人員獲知,造成致使航班清艙、延誤的后果。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最高檢表示,典型案例還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例如,江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中,江某在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緩刑期間,先后五次撥打機場聯(lián)系電話和公安局110電話,謊稱飛機上安裝有炸彈,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要酌情從重處罰。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中,司法機關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動機、行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體現(xiàn)區(qū)別對待,確保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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